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供电持续工作时间t按非集中控制型与集中控制型两种情况考虑。
1、非集中控制型可只考虑火灾工况条件下的持续应急时间,即t=t1。
2、集中控制型为t=t1+t2,其中t1为火灾工况条件持续应急时间,t2为非火灾状态主电源断电持续应急时间。场所推荐值 ≤54m住宅t2=10min,>54m住宅t2=15min,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t2=30min,当然非火灾状态主电源断电应急照明不点亮t2=0min也可以。此处采用t=t1+t2叠加处理是考虑到一种小概率的不利情况,当发生非火灾状态主电源断电蓄电池工作一段时间t2后,随即发生火灾,蓄电池来不及充电,需继续持续工作t1。
3、应急照明蓄电池电源供电持续工作时间是指达到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放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