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潍坊市滨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服务电话:0536-8306920
交流专栏
交流专栏/Welcome to our website
当前位置:首页>>交流专栏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32条安全房间的解读

时间:2022-05-06 点击: 7557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2条规定: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第5.5.32条条文解释中说,对于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尽管规范不强制要求设置避难层(间),但此类建筑较高,为增强此类建筑户内的安全性能,规范对户内的一个房间提出了要求。《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877-2014第5.3.10条规定: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3.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4.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5.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6.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6条规定:厨房和卫生间的门应在下部设置有效截面积不小于0.02平方米的固定百叶,也可距地面留出不小于30mm的缝隙。

    由此得出结论,不建议将厨房和卫生间设置为安全房间。

    以上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5.5.32条条文的解读,希望能对大家理解和运用新规范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Copyright © 潍坊市滨海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鲁ICP备17025118号-1 技术支持:云创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