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建筑,尤其是综合医院建筑,具有人员密集、人流量大的特点。若有突发火灾事故发生,人员疏散所需时间较长,且救援就有一定的困难。因此医院建筑的消防设计不同于普通的公共建筑,有其行业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围绕医院建筑消防给排水审查中遇到的2个问题展开分析。
一、火灾延续时间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3.6.2条对于公共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作了明确要求,分为两种情况,如下表所示:
火灾延续时间作为消防水池水量计算中一个重要参数,影响系数较大。在实际情况中,有的设计师以综合楼作为参考,将医院的火灾延续时间定为3小时,导致消防水池容积设计过大。个人认为在确定综合医院的火灾延续时间上可以参考如下原则:
1、如果医院仅存在医技楼、门诊楼、病房楼等多种医疗功能的区域,虽然功能有区分,但是均属于综合医院的建筑概念,而不同于综合楼,因此应按照2小时来计算。
2、如果医院还具有餐厅、商店等使用功能区域,如果这些区域的功能是为医院服务的,那么这些功能仍与医院为同一使用功能,火灾延续时间仍然依照2小时计算。
3、如果如第2条中的餐厅、商店功能区域不是为医院服务的,那么这种医院建筑需要按照综合楼的概念,火灾延续时间取值3小时。
关于上述理解的依据可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1.0.4条及条文解释。
二、中、西药库房的自喷设计
医疗建筑是否设置自喷分两种情况:1、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一类高层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8.3.3条。2、建筑高度小于24米的单、多层医疗建筑,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8.3.4.2条。在整个建筑设置自喷的前提下,对于医疗建筑中的药房设计自喷时,危险等级如何确定呢?
按照《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附录A中,如下图中所示,医院自喷危险等级为中危Ⅰ。
但是考虑到近年来药房发展的特点:智能化、综合化、大型化。一是药房中放置种类繁多药品,包装材料也多是纸质、塑料等易燃物品,二是药品主要以堆垛式和货架式为主要的储存方式。上述两点均和仓库的特点接近,因此在设计中应酌情考虑实际情况,按照仓库场危险等级进行自喷设计,更符合实际情况。
上述两大问题仅为本人观点,如有不当之处请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