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图的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设计人员和建设方对与人员密集场所相关的一些概念的定义,认识不清。经常出现混淆的现象,导致一些消防设计不满足规范要求,在此我们有必要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说明。
根据2021年12月1日实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的相关条款,下面是对这几个概念的定义:
1. 人员密集场所
人员聚集的室内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 公众聚集场所
面对公众开放,具有商业经营性质的室内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3.公共娱乐场所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和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依据GB50016-2014第5.4.9条);根据鲁消函(2021)161号《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变更足疗场所类别的函》中规定,足疗场所也应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通过以上定义,我们可以看到人员密集场所包括公众聚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包括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这样一个从大到小的逻辑关系。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我们比较常用的两个概念是人员密集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中人员密集场所这个概念主要适用在总平面和平面布置,以及建筑材料选择等相关条款中,体现了建筑物人员较多、安全要求比较高这样一个特性;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这个概念主要适用在安全疏散相关的条款中,体现了建筑物内部人员和环境比较复杂,不利于疏散的特性。
通过以上梳理说明,我们希望对设计人员与建设方有所帮助,未来设计建造出更多更好的建筑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