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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消防审查常见问题浅析(一)

时间:2021-12-15 点击: 1109次

       一、消防炮系统是否属于自喷系统的范畴: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表4.6.3中,对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相关排烟场所在是否设有喷淋设施时,对其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的风速有不同要求。

       在实际设计、审查工作中,经常会遇到设置消防炮系统(也包括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以下均简称消防炮系统)替代喷淋系统的工程实例。消防炮系统是否属于自喷系统范畴?设有消防炮系统且不再设置自喷系统的场所,是否可按照GB51251-2017表4.6.3中的有喷淋场所来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的风速设计?很多设计人员以及施工图审查人员对此意见不能统一。

       我公司暖通审查人员在讨论后形成意见,认为消防炮系统属于给不适合设置自喷系统的场所对自喷系统起替代作用的自动灭火系统,虽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概念不同,但其在灭火效果、喷水强度上区别不大。对GB51251-2017表4.6.3中有无喷淋的要求,在目前无明确规范条文或地方标准有相关要求时,设置消防炮系统的场所可按照“有喷淋”的要求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的风速设计。

       二、排烟设计中挡烟垂壁的最低设置高度: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第4.6.9条,对走道、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要求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因:清晰高度+储烟仓厚度=净高,储烟仓厚度一般又由挡烟垂壁的设置高度确定,因此在满足GB51251-2017中4.2.2、4.6.2、4.6.9条要求的基础上,许多走道、净高不大于3m区域的挡烟垂壁在设计中的设置高度过低,影响火灾时人员的疏散安全。《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暖通部分第3.0.13条,也仅对挡烟垂壁的高度做了说明,并未对挡烟垂壁下沿的最小距地高度做出要求。

       如:某净高2.2m的走道或房间,最小应设置0.5m高的挡烟垂壁,有的设计人甚至针对不小于1/2净高要求,设计出最多1.1m高的挡烟垂壁,此时挡烟垂壁下沿的距地高度在1.7~1.1m,普通人无法在此高度正常行走。针对此问题,部分设计人认为火灾时人员可弯腰通过挡烟垂壁或暂时托举起柔性挡烟垂壁后通过等等说法,是不合理的。这种做法影响人员在火灾时的疏散安全。

       我公司暖通审查人员在讨论后形成意见,认为挡烟垂壁的设置高度在满足GB51251-2017中第4.2.2、4.6.2、4.6.9条要求的情况下,固定式挡烟垂壁尚应满足《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中第6.3.3条要求:建筑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净高不应小于2.0m。活动式柔性挡烟垂壁的设置高度尚应满足在空间净高3m时的最小清晰高度1.9m的要求。即:固定式挡烟垂壁距地最小距离为2m,活动式柔性挡烟垂壁距地最小距离为1.9m。此要求同时对空间净高也提出了最低要求。

       有部分设计人员认为排烟口应设于储烟仓内,挡烟垂壁设置高度较高时,储烟仓高度内无法设置排烟口。对此可参见GB51251-2017中第4.3.3-1、4.4.12-2条,即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机械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不要求必须设置于储烟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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