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参数的取值问题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4.2.2条地基土工程特性指标的代表值应分别为标准值、平均值及特征值。抗剪强度指标应取标准值,压缩性指标应取平均值,载荷试验承载力应取特征值。本条中对各设计参数的取值有明确规定,勘察报告中各设计参数不能随意乱取,另外要注意岩土工程勘察结论参数表中的各设计参数及评价结论要与报告正文中各设计参数保持一致。
2、液化判别深度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8条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注意:此条明确规定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很多勘察单位在液化判别深度为20m的情况下,用于液化判别的勘探孔深只有12m或15m等不足20m的情况,容易导致出现漏判的情况)
3、在勘察报告中不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只简单评价场地土为液化场地的问题。
《岩土工程勘察设计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5.7.10条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土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注意:有液化土层的场地,勘察报告中必须明确阐明可液化的土层、液化指数,并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