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自2021年12月1日实施。文件对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安全制度和管理、安全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火灾事故处置与善后等都有较详细的规定。其中对建筑设计方面牵涉较大的是第8章消防安全措施。此章节中的部分条款,是原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现行规范中没有或论述不详细的内容,在此我们将这些条款分两部分摘抄出来,和大家一起学习分享。
(第一部分)
8.1.1 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甲、乙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或贴邻布置;除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外,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与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组合布置;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不宜布置在丙、丁、戊类厂房、仓库的上部。
8.1.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并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
8.3.1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b)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平方米;c)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不应放置可燃物;d)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e)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米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8.3.2 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小时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此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018版第6.2.3.4条中要求“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应采用2.00小时防火隔墙及乙级防火门窗。
8.3.3. d)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米,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米。此条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2018版第5.5.17.4条有差别,提出了行走距离的要求。
8.3.6 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小时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