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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专业消防审查常见问题浅析(二)

时间:2022-03-15 点击: 1551次

      一、“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怎样理解: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第4.3.3-1、4.4.12-2条中,有“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机械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不要求必须设置于储烟仓内。有设计人员对“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怎样理解有不同意见,我们滨海图审暖通审查人讨论后认为:“走道”与“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二者之间为并列关系,对走道没有3m的高度限制。此意见也同云南、广西等地区《<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问题释疑》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二、与无窗房间有关的防烟分区划分问题:

             有设计人员仍将不设排烟设施的无窗房间同与之相连的走道一并划分为一个防烟分区来计算防烟分区面积及排烟量,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现解释如下: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第4.2.2条条文解释中:“采用隔墙等形成了独立的分隔空间,实际就是一个防烟分区和储烟仓,该空间作为一个防烟分区设置排烟口,不能与其他相邻区域或房间叠加面积作为防烟分区的设计值。”

该无窗房间内是否应设置排烟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8.5.3、8.5.4条的相关要求。当符合第8.5.4条中的相关要求,即:“房间总面积大于200㎡,但每个房间的面积均小于50㎡时”,其排烟系统可按照《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第4.4.12-3条要求设计。《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中暖通部分第3.0.5条也有类似要求。

            将不设排烟的无窗房间同与之相连的走道划分为一个防烟分区的做法,出现在已废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第9.4.5条条文解释中:“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也可以是防火门。”以及已废止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第8.4.2条条文解释中:“走道排烟面积即为走道的地面积与连通走道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面积之和。同一防火分区内连接走道的门可以是一般门,不规定是防火门。”以上两部规范均已废止且与现行标准要求不一致,我们设计、审查人员不应再受其影响,而应以现行标准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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