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规范、标准是工程设计的基本依据,规范、标准选用是否正确,是建筑设计的关键,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而节能设计又是施工图设计的重要部分。在施工图节能审查中经常会遇到依据的节能设计标准建筑类别选用不当、设计依据不全面、名称编号不准确或非现行版本等问题,现归纳整理如下。
1、设计依据中不应采用已经废止的规范、标准
由于节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对节能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近年来节能规范、标准更新的步伐不断加快。由于设计人员对相关规范、标准的更新发布情况不了解,从而导致信息不对称。还有的设计师图省事,套 用复制原有项目的设计说明而未进行修改。
设计规范、标准执行原则:对于同期编制的同一种地方和国家标准、规范,要遵循地方规范、标准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原则;但如果同一种标准、规范发布实施时间间隔较长,则应根据技术的发展与变化情况采用发布较晚的规范、标准。
2、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适用标准
1) 公共建筑:办公建筑 (如写字楼、政府办公楼等)、商业建筑(如商场、超市、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如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信、广播用房等)、交通运输建筑(机场、车站等)。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适用标准的顺序为:
a.《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2022-04-01实施)
b.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5155-2019(2020-06-01实施)
c.《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2015-10-01实施)
2)居住建筑:住宅、集体宿舍、养老院、住宅式公寓、商住楼的住宅部分。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适用标准的顺序为:
a.《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55015-2021(2022-04-01实施)
b.《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8(2019-08-01实施)
c.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37 /5026 -2014(2015-10-01实施)
3)需要注意的几种建筑:
a.托儿所、幼儿园
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7 /5026 -2014将托儿所、幼儿园由原节能设计标准(DBJ14-037-2012)的居住建筑划归到公共建筑范畴。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划分则更加细化,明确了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居住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70%时应执行该设计标准,因此以居住作为主要功能的托儿所、幼儿园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则更加合理。
b.公寓式建筑
当公寓式建筑作为办公或者酒店用房使用且以空调能耗为主时, 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旅馆、病房楼虽然供人居住,但现在普遍设置集中空调设施,因此均应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c.居住建筑底部的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中的底部有公共建筑的部分(含商业服务网点), 其建筑面积大于地上总面积的20%,且大于l000m2时,则底部的公共部分应与居住建筑部分分别对待。
3、工业建筑辅助用房的适用标准
《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GB51245-2017中的“工业建筑”术语:由生产厂房和生产辅助用房组成,其中生产辅助用房包括车库及公用辅助用房等。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给出的术语“工业建筑:生产厂房、仓库、公用辅助建筑以及生活、行政辅助建筑的总称”,其中包括生活、行政辅助建筑,这与《工业建筑节能设计统一标准》存在差别,让设计人员无所适从。我们认为,对于节能设计,工业厂区的行政办公楼、职工食堂、职工多功能娱乐场馆等生活辅助用房应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倒班公寓、职工宿舍等建筑应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设计;而生产厂房及变配电室、控制室、计算机房等生产辅助用房则应按工业建筑进行节能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