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建筑屋面雨水的设计,在《建筑屋面雨水排水系统技术规程》CJJ142-2014中第3.1.3条这样规定:
建筑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可采用管道系统加溢流设施或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排放。采取承雨斗排水或檐沟外排水方式的建筑宜采用管道系统无溢流设施方式排放;明确了建筑屋面雨水不能自由排放,而在《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第4.5.1条中,则把“屋面雨水应有组织排放”上升为强制性条文。
在这里,对于条文中的“有组织排放”可以这样理解:
为使屋面雨水得以有组织排放,屋面需要设置雨水排水系统;有组织排水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对于单、多层建筑,有组织排水可不设置排水管道,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形式;而对于高层建筑的雨水排水系统应含有雨水管道和雨水斗或承雨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