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隔离爆炸危险区域的门斗、门廊或小室,应设计正压送风的相关问题: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中第5.5.15条:供隔离爆炸危险区域的门斗、门廊或小室,应设计维持不低于30Pa的正压送风。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1283-2020中第10.3.1-3:隔开爆炸危险区和非爆炸危险区的正压室、门斗,应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在现有设计中,常见有甲类易燃易爆车间中封闭楼梯间前所设置的门斗,以及两个甲类车间之间的缓冲间或门斗,在设计时,部分设计人认为这两处的门斗均在爆炸危险区内,不必设置正压送风。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
多层甲类车间中的封闭楼梯间是供人员疏散的安全通道,其前室(门斗)正是起到隔离爆炸危险气体侵入楼梯间的作用,前室(门斗)内设置正压送风方可更好的起到隔离作用。
而两个相邻甲类易燃易爆车间中间连通的前室(门斗),亦是起到防止两个车间的气体串通,或者在一处车间遇到危险时,尽可能保护到相邻车间的安全,此时前室(门斗)内设置正压送风方可更好的起到隔离作用。
有暖通设计师看到其他专业将整栋建筑均划为爆炸危险区,便不再做建筑内各处门斗的正压送风是不正确的,希望设计师们在设计中注意到这点。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中应特别注意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中应特别注意的相关强制性条文: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独立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6.4.1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等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6.4.3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通过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时,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当房间高度大于6m时,应按6m的空间体积计算。
6.4.6 工作场所设置有有毒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连锁。
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6.4.8 设置有事故排风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连锁。